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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消费税新政或推至“两会”后
添加时间:2015年10月15日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录入时间:2013-01-22 

在执行起始日期过去十多天后,备受市场关注的燃油税费新政策仍未落地。可能将会受此新政策影响的众多地方炼化企业仍在忐忑中等待。而日前传出消息称,这一政策可能会推迟到今年“两会”结束之后执行。

2012年11月6日,国税总局下发《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重新明确了液体油品缴纳消费税的范围,特别规定了“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如以沥青产品对外销售时,该产品符合沥青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燃料油征收消费税。”
对于制定这一政策的目的,国家税务总局解释为:石油沥青与属于燃料油征税范围的渣油在形态上非常相似,在常温常压下,既有液态的还有固态、半固态的。如果仅强调对液态状的产品划分是否征税,就无法涵盖呈固态、半环保固态的渣油。因此,需要单独规定沥青产品的划分原则。

尽管该公告称上述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据了解到这一新政实际尚未得到执行,相关地方炼油企业并没有得到税务部门关于新规定的通知。据市场研究人员得到的信息,这一消费税新政或推迟至“两会”后执行。而市场此前就有消息称,这一新政将推迟3-6个月执行。
据析,此次政策推迟执行原因在于大部分地方炼油企业受此影响较大,相关利益博弈激烈。
税务总局的公告中指出,一些石油炼化企业将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油品采取变换名称的方式,以化工产品的名义对外销售。一些商贸企业购进非应税产品后再采取变名的方式转换成应税产品销售。如此以来,石油炼化生产企业不但逃避了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而且下游的成品油生产企业购进这些油品,在未负担消费税的情况下还多抵扣了消费税,造成国家税款双重损失。

据悉,众所周知的原因,地方炼厂原油原料相对缺乏,多以进口燃料油为原料。而实际炼制过程中,地方炼厂对于原料进口燃料油都有自己的避税途径,导致炼制燃料油仍有一定利润。不过,一旦消费税新政开始,地炼原料的避税行径将无法继续。根据测算,若含税2012年地炼综合装置加工直馏中硫M100将大幅亏损280.32元/吨。

另外,地炼装置无法做到与两大巨头一样炼油化工一体化,零散的深加工装置较多,无标副产品产出相对较多,如芳构化、烷基化、异构化等等。尤其是芳构化装置,目前山东地区芳构化产能在447万吨/年,占全国总芳构化产能的55%。深加工装置的下游产品如芳烃等多流入调和油市场。一旦开始征税,价格将增加1300元-1500元/吨,将导致产品滞销,盈利情况将大幅萎缩,地炼面临停工风险。
面对这一情况,地炼行业没有放弃争取免税的机会。自国税总局第47号文件以来,已有各级企业和协会、地方协会召开座谈会商讨应对措施,向地方国税局申请免税。

不久之前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指出,在2013年将会支持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合理调整消费税税率结构、征收范围和征税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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