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近日出台《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与2004年出台的《关于规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相比,新《规定》将隶属于中央和地方两级煤矿项目审批权的产能规模界限提高至300万吨/年,同时还对矿区总体规划的动态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规定》内容隐含对煤炭行业发展路径的指示,即加强科学规划,避免越权审批、擅自短期扩大规模,加强资源保护和能源集约型发展。
2004年,国家发改委出台《关于规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资源量为小型、规划产能小于200万吨/年的煤矿项目,由地市发改委报省发改委审批,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200万吨/年以上规模的由国家统一审批。但新《规定》则将中央和地方审批的煤矿规模界限提高300万吨/年。 同时,新《规定》要求煤炭矿区在总体规划上实行动态管理。如果某一矿区总体规划已经获批,但矿井范围和建设规模等情况发生了重大改变,规划主体可重新编制矿区规划(修改版),但是原则上修改版申报时间与原规划审批时间不得间隔5年。
这一规定给矿区规划留下一个灵活的调节阀,可使矿区在快速发展时不会因面临瓶颈而无法突破,或在矿区发展已经过热的情况下可有效控制规模。此次提出的修改稿时间与原审批间隔不超过5年,可预防盲目扩张的发生。
总体来看,国家对于未来煤炭行业发展大的思路仍是对供给总量进行控制,约束煤炭供给。这将进一步促进煤炭行业内部的整合、兼并,对行业的长远发展形成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