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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发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添加时间:2015年10月16日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时间:2012-07-04  

      为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特制定《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发布,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起实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矿区总体规划。 第三条煤炭资源开发必须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是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煤矿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和办理核准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矿区总体规划的监督管理,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管、国土资源、环保、水利、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管理。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三章规划审批 第四章规划管理与实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煤炭资源储量为小型、规划总规模300万吨/年以下的矿区,其总体规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矿区总体规划,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8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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